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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监对医美、生美机构及相关广告经营主体作出行政提示

时间: 2023-08-23 09:25:55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及相关广告经营主体作出如下行政提示。


  (一)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的身份应当真实、有效,经营资质齐全。医疗美容广告未经卫健主管部门审查,不得擅自发布。经审查通过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质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三)生活美容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四)医疗美容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五)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六)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七)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八)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九)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等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十)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内容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十一)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十二)不得有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


  (十三)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维护医美行业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文章来源: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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