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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整形美容行业消费维权工作站建立(依法受理、处理消费投诉)

时间: 2022-11-20 09:16:14

  根据《山东省省级消费维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鲁消协字〔2021〕3号)规定,经省消协秘书处组织考察,确定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建立消费维权工作站。


  此次被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授予“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是对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工作的支持与肯定。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将在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整形美容行业的法律咨询、消费教育宣传、消费纠纷和解、业务培训和讲座等。


  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3·15消费维权公益活动,在整形美容行业开展消费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二)依法受理、处理涉及整形美容行业的消费投诉,答复有关问题咨询;


  (三)建立、健全整形美容行业的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实施细则;


  (四)定期汇总、分析整形美容行业消费者投诉等工作情况,并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报送;


  (五)对消费者投诉集中、重大、紧急消费纠纷事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鼓励双方优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


  消费者投诉至消费维权工作站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真实、客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


  整形美容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和《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医疗美容的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要求,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等。


  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争议:


  (一)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向有关部门投诉(12345或12345);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内容来源: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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