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湖北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收费
时间: 2022-11-15 09:25:35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公示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公示办法》共17条,明确了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即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公示价格信息。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文章内容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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